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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法院调研建议允许农村房屋产权流转

http://www.sina.com.cn  2008年12月07日10:38  法制日报

  法官建议以特殊立法掀起农房“买卖”盖头

  “只要规范了流转的条件、认证、有关程序等,应该允许农村房屋进行流传。”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院长鲁桂华认为,国家一再强调要加大投入,实现城乡的统筹发展,这也不失为增加投入的途径。对农民来说,是将“死物”换成了现钱,提高了农民的融资能力,农民的资产因此流动起来;对买受人来说,满足了他们的需要。“城镇居民到农村来,带来了先进的理念和大量的资金,带动了当地旅游经济的发展,同时也提高了当地居民文化水平,实现了城乡交融。”

  本报记者 李松 朱雨晨 黄洁

  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某村的老曹最近“有点烦”。

  5年前,他把自己的房子卖给了陕西来京的老姬。近两年来,眼睁睁看着房价不断往上涨,还有拆迁带来的巨额补偿,老曹“肠子都悔青了”。

  去年,眼瞧着同镇的老黄通过打官司,要回了十几年前卖掉的房子,老曹也动了心。便以当初所签合同违反国家规定为由,诉至法院,要求老姬返还房子。

  法院经过审理后确实把房子判给了老曹,但同时也判决老曹必须给付老姬房屋增值而带来的6.7万元损失。拿到判决书的老曹心里打翻了“五味瓶”———风闻房屋要拆迁,可如今拆迁还没开始,拆迁补偿款连影子都没见到,到哪里去找这么多钱来赔偿?“得了,钱我也没得给,房子我也先不要了,你就还住着吧。”

  在怀柔区,像老曹一样“有点烦”的村民,一数能数出一串来。近年来,受利益驱使,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频发,由于此类纠纷往往容易带来连锁反应,其影响远远超出了人们的预想。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,法院审判也一度陷入了两难境地。

  带着思考,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将此作为重点课题,进行了系统详实的调研分析。并在对农村房屋买卖现状及纠纷成因进行了充分研判后提出:该类案件的司法审判“宜维护买受方利益不宜简单认定买卖无效”;同时还大胆建议———在规范相关流转条件、认证、程序等基础上,允许农村房屋产权流转。他们认为,“这是解决问题的最根本出路”。

   75%农房纠纷发生在村民与城镇居民之间

  农村房屋牵涉到农村宅基地,这历来是一道“红线”。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,其买卖行为被国家所禁止。但实践中,超范围的农村房屋买卖普遍存在。

  从调研情况来看,农村房屋买卖行为早在十几年前就陆续发生。但大量合同纠纷进入司法程序,则从2005年开始。从进入诉讼的纠纷来看,75%发生在村民与城镇居民之间。

  “这些纠纷,其实远不足整个农村房屋买卖交易行为总量的10%。”全程参与调研工作的怀柔法院院长鲁桂华指出,受利益驱使,十几年前,心甘情愿将自己房屋出卖了的村民,十几年后,出尔反尔,反而要求法院认定当初的买卖合同无效。

  鲁桂华表示,大量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入司法程序之后,由于认识上的不统一,造成了司法实践上的困惑。表面上看来,这类纠纷很简单,就是合同有效或无效的问题,但如果法官简单地、教条地按照法律法规作出判决,不仅起不到案结事了的息诉效果,还有可能引发更多的新矛盾。

  此前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对此形成了会议纪要。纪要认为: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应当以认定无效为主,有效为例外。按照纪要精神,怀柔法院在近些年来判决该类案件时,7成以上都判决为无效,但社会效果并不理想。

  “司法决策者认为,判决合同无效是发挥司法应有的导向作用,可以以此制约众多潜在的房屋买受人。”鲁桂华指出,这种司法导向虽然和当前国家对农村房屋买卖政策相统一,但也易引发更多的不稳定因素。

  首先,部分买受人无房屋可住。进入司法程序的交易大多发生在十几年前,部分买受人在购买房屋后已移居至此,因合同无效而腾退房屋,也就面临着无房屋可住的困境。

  其次,可能引发连环诉讼。买受人在购买房屋后,一般会对房屋进行修缮、装修,甚至翻建、扩建,诉争房屋的价值往往高于当初的房屋价值。审理时,法院虽然也充分考虑了这些因素,但在司法实践中,又很难确定补偿数额。加上货币贬值和物价上涨等因素,补偿价格仍然和目前商品房市场的价格相距甚远,买受方无力购买新的房产,也易引发另一种不稳定因素。

  再次,可能引发新一轮的诉讼。从此次调研的高两河、莲花池和交界河三个行政样本村来看,有近50起房屋买卖的买受人是城镇居民,但目前进入诉讼程序的只有5起。调研也发现,很多出卖了房屋的村民正在观望,其中有意向将房屋收回的居多数。显然,认定合同无效的司法导向对大量的农村交易行为产生了冲击,使之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,可能会引发新一轮诉讼,其后果则会产生更多不稳定因素。

  调查报告表明,十几年前的房屋买卖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,有的甚至是出卖方追着买受方要求出卖的;如今,出卖方却利用最权威的司法途径确认这种行为的无效,“实际上是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社会根基。”怀柔区法院认为,这点应当引起司法决策者的高度重视。

  上述种种,使得司法审判陷入了一个两难处境:既要考虑司法导向与国家政策、法规相吻合,又要兼顾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,保护社会的公序良俗。在非此即彼的怪圈下,法院要想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很难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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